合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咨询代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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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0:47
编号
11987560
发布IP
117.27.159.8
区域
厦门知识产权转让
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C03栋202-1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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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人简历,3名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广播电视有关资质佐证材料)


哪些机构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得含有境外资金成份。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就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未办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有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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